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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案例

股东因抽逃出资被股东会决议除名的,在该除名决议未被否定效力前,不具有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资格
——汪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作者:无锡法院时间:2022-11-01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甲公司设立,注册资本51万元。其中,汪某认缴出资15.3万元(持股30%)、陈某认缴出资35.7万元(持股70%)。甲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汪某担任监事。

2019年7月,汪某向甲公司邮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1份,内容为:汪某系甲公司股东,为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要求甲公司:1.提供相应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给汪某查阅、复制;2.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复印件)给汪某查阅。

2019年8月,汪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其作为甲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诉讼中,甲公司提供企业存款对账单以及银行凭证,证明甲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将51万元出资入账后于当日转至陈某账户,陈某于同日将51万元转至验资代办公司经办人账户。甲公司表示其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书面通知汪某补足出资15.3万元,但汪某未补缴,而陈某则补缴了出资35.7万元。

2019年10月8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免去汪某股东身份。甲公司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有效,但尚未变更股东名册,也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汪某则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并表示其在甲公司设立时即已经实际出资到位,但其尚未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有汪某,但甲公司已于2020年10月8日作出将汪某除名的股东会决议,在该决议未被确认不成立、撤销或无效之前,应依据该股东会决议确认相应的股东身份。在2020年10月8日股东会决议未被确认不成立、宣告无效或撤销前,汪某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主体不适格。据此裁定驳回汪某的起诉。 

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一旦丧失股东资格,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收益权、参与公司治理权随之丧失。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如股东权已消灭,股东知情权也就无需加以保障了。因此,从原则上讲,股东丧失身份后无权再行使知情权。而且,股东丧失身份并不局限于诉讼前,如诉讼中丧失股东身份,一样带来股东知情权行使资格的丧失。

关于股东身份是否已丧失,不以工商登记机关是否完成股东的变更登记为准,而是以公司内部的除名决议为准。这是因为,在公司已经作出除名决议的情况下,工商变更登记仅是对该决议的履行程序,而非对除名决议效力的确认。如果被除名的股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其应另行诉讼。但在该决议未被确认不成立、撤销或无效之前,被除名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属于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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