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赠与财产的归属认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近日,一起涉及父母公证赠与295万元财产的离婚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女方父母在女儿婚后通过公证方式将295万元赠与女儿,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只赠与女儿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双方离婚后,男方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本案对于理解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赠与合同中"只给一方"条款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案件回顾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初期尚可,但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矛盾逐渐增多。2023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并无太大争议,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

争议的核心在于一笔295万元的款项。该笔款项系张某父母于2020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转账前,张某的父母与张某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中明确载明:"本赠与款项295万元整,仅赠与张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父母表示,之所以做此安排,是担心女儿婚姻不稳定,希望通过公证方式保障女儿的财产权益。

李某在诉讼中主张,该295万元系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其中一半即147.5万元。李某认为,虽然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只给张某",但该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款项在婚后已混同用于家庭开支。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父母赠与295万元的事实有《赠与合同》、公证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款项只赠与张某个人,且经过了公证程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某父母与张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合同中明确表述"仅赠与张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形。因此,该295万元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李某提出的"款项已混同用于家庭开支"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295万元已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部分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也不能因此改变该笔款项作为张某个人财产的性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分割该29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 赠与合同中"只给一方"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款的核心在于"确定只归一方"这一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张某父母通过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表达了"只赠与女儿个人"的意思,且经过公证程序进一步加强了该意思表示的证据效力。

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中"只给一方"的约定,只要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必须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载明,不能事后补充或推定。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则该赠与财产将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第1063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是法律明确规定归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改变其归属。本案中295万元的认定,关键在于其符合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被明确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3. 公证赠与的特殊法律效力

公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明方式,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仅证明了赠与人"只给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使得该赠与合同具有了更强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这意味着,公证赠与在保障受赠人权益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既防止了赠与人反悔撤销赠与的可能,也强化了赠与合同中"只给一方"条款的证明力。对于父母而言,通过公证方式赠与子女财产,是保护子女财产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

法律要点提示:《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公证形式可进一步增强证据效力,确保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得到充分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几乎不存在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争议,是保护受赠方权益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相关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及多年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铭金律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出以下建议,供广大当事人参考:

第一,父母赠与大额财产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归属。口头赠与在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书面赠与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障措施。合同中应当清晰表述"仅赠与某某个人所有"等关键语句,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导致产生歧义。

第二,建议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公证不仅可以增强赠与合同的证据效力,还可以防止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双重保障受赠方的权益。在办理公证时,赠与人应当亲自到场,明确表达赠与意思,公证员会对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确认。

第三,注意保留转账凭证和相关证据。赠与款项的交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赠与"字样。赠与合同、公证书、转账凭证等证据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第四,离婚时如遇对方主张分割个人受赠财产,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财产性质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分析。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铭金律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示

赠与财产的归属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在处理相关事务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证据保全。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律适用也可能因事实差异而有所不同,切勿简单套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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