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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的损失应公平分担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品牌服装联营合同纠纷案

作者:无锡法院时间:2022-11-02

【裁判要旨】

新冠疫情属于突发性事件,作为百货零售业的商事主体对于疫情防控措施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无法完成约定业绩的责任不能归于一方,应当由协议双方合理公平分担。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销,甲公司引进两个品牌男装在乙公司指定场所经营,合作期限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联销商品每月从甲公司的总销售额中提取20%作为乙公司收入,两品牌反保底160万元,甲公司年销售额未达到160万元,差额部分乙公司按照商品吊牌价3.8折补足。《合作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度,销售额未达预期。疫情发生后的销售额,仅为疫情前的30%。因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12月3日,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专柜拆除并收回场地。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照保底条款分别支付两品牌反保底款43万元和39万元及利息。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防控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该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损失不应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本案中,案涉协议的履行在新冠疫情暴发后客观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该风险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由协议双方合理公平分摊,各自承担50%责任。因此,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分别支付两个品牌的反保底款15万元和14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对于零售百货行业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企业,在合作联营中因业绩保底约定等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对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业绩标准或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本案将不能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约定保底业绩无法完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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